中新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2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兒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向媒體作了詳細解析。
  王志祥指出,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在被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之前可謂一波三折,其曾歷經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度將案件發回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在此過程中,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到中央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公檢法等部門上訪,訴求之一即為判處本案的七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對本案兩名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如何對待被害人父母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無疑是本案死刑覆核中難以迴避的問題。
  王志祥指出,在本案的一審、二審過程中,被害人父母強烈要求判處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沒有得到被害方的寬恕。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寬恕已成為限制死刑適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這位專家認為,法院是否判處極刑,是一個法律問題。這就決定了對被告人能否適用死刑,關鍵取決於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判處死刑的條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害方強烈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對被告人適用死刑,這是死刑案件中堅守法治精神的體現。具體就強迫幼女賣淫的案件而言,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只有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判處死刑。而且,即使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也並非只能夠判處死刑,而是既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也可以判處死刑。即便判處死刑,也並非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死緩同樣屬於判處死刑。就此而言,對本案的被告人能否判處死刑,最終還是要由法律說了算。至於被害方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強烈要求能否得到滿足,關鍵還是要看這種要求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一旦站不住腳,法院頂不住被害方的壓力,判處了被告人死刑,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嚴肅性便蕩然無存了。
  王志祥強調,應該看到的是,堅守法治曾經造福於被害方。在湖南省有關部門處理唐慧(被害人母親)事件的過程中,唐慧勞教決定被依法撤銷曾被網友評價為閃耀著法治的光輝,既贏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動的法治示範課。既然被害方曾經受惠於法治,其所提出的對本案處理的訴求當然也就應該在法律的範圍內。對於那些不合乎法律的訴求,被害人當然就無權要求法院予以滿足。(完)  (原標題:法學專家解析“唐慧女兒案”被告死刑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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