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允諾給客戶優惠政策,卻不能如期兌現。11月支票借款19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銅陵市某置業公司涇縣分公司返還原告王女士14220元。
  2010年1月29日,王女士與置業公司簽訂了港式飲茶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涇縣“荷花塘城市文化廣場”一套商品房。在簽訂合同前,置業公司向廣大購房戶發放了“荷花塘城市文化廣場”宣傳資料並向購房戶允諾:“凡在本案購買商鋪的購買者,按規定繳納契稅後,將其中按購房款的2%繳納契稅的90%,獎勵給購房者”。置業公司的銷售人員也向包括王女士在內的購房者進行同樣的宣傳和允諾,併在宣傳資料上蓋章確認,王女士看到有這樣的優惠政策,最終決定購買此處商鋪。2012年9月28日,王女士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按購房款的4%繳納了契稅3.16萬元,但當與置業公司交涉其應當返還允諾的2%契稅數額的90%即14220元時,卻遭到拒絕。王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置業公司向廣大購房戶發放宣傳資料,並向購房戶允諾:“凡在本案購買商鋪的購買者,按規定繳納契稅後,將其中按購房款的2%繳納契稅的90%,獎勵給購房者”。該允諾具體確定,並對王女士購買商品房具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該允諾雖未載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該約定,故依法支持了汽車貸款王女士的訴請。(當事人系化名)(宣城新聞網)  (原標題:商品房宣傳豈能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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